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业务主管部门事项
1.重大涉外活动;
2.章程的修订;
3.理事、监事的变动;
4.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审定大额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4.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及决算;
5.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五条 发生重大事项,按照管辖范围和权限,其报告程序是:
1. 由基金会各部门直接向秘书长报告;
2. 秘书长审批后向理事长报告;
3. 理事长批准后向理事会报告;
4.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报告。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七条 凡突发重大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八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