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四条 办公室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大会表扬、奖金奖励、晋升提级三种奖励方法。
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二)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三)完成项目计划指标;
(四)积极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基金会采纳;
(五)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六)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第八条 职员奖励由秘书长提议,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奖励程序如下:
(一)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项目提名;
(二)办公室审核。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降级、辞退、等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基金会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营私舞弊,收受回扣的;
(四)窃取或故意毁坏基金会财物的;
(五)泄露单位秘密,散布谣言,给基金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所负责的工作受到损失的;
(七)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十一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