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2019-05-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使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民《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除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外,依照本制度对工作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  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注重品德、尊重人才,着重实际,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会试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秘书长审批后正式聘用;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六条  基金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人员培训、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工作人员的试用、聘用、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以及理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新聘工作人员正式上岗,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基金会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本基金会章程及制度、本岗业务知识及工作流程等。

第九条  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岗位技能进修培训。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恪尽职守,履职尽责;

(二) 不得违规使用基金会名义。不得损害基金会声誉;

(三) 按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一条   制定绩效考核标准

基金会各级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应是各级员工全方位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基本知识、工作能力、财务管理、职业发展能力等各项。

第十二条  基金会员工的激励政策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其激励幅度应以最大限度的激励员工主观能动性和基金会的承受能力相结合。其目的是鼓励先进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规定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任命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恶劣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对给本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薪酬与业绩、能力挂钩,属于个人隐私,任何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其他员工的薪酬。

第十六条  工资待遇

(一) 基金会工作人员类型分为项目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项目人员是指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的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行政人员、人力资源等人员。

(二) 人员报酬包括工资、社保、奖金、公积金等。

(三) 员工现金年收入包括固定薪资和浮动薪资两部分。

1. 固定薪资=基本薪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学历补贴+餐费补贴等。

2. 浮动薪资以奖金体现,包括绩效奖金、重点奖、年终奖等。

(四)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基金会为聘用的工作人员投保以下险种: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并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须承担的部分从每月薪金中扣除。

(五) 个人所得税,由基金会在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 工资发放

(一)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项目人员工资按照所负责工作计入不同科目,所有工作人员工资,于当月31日前发放当月工资。

(二) 当月的餐费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统计在下月发放。

第十八条 福利

(一) 基金会每年会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统一体检。

(二) 基金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会给工作人员发放非现金福利,全年福利支出占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

第五章  加班制度

第十九条  申报加班条件:完成自身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视为加班。临时性、突发性、紧急性,确需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工作,且在工作时间之外连续工作三小时以上的,可视为加班。加班场地不限会内。

第二十条 加班人员加班前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加班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表,经主管领导审批,交人事管理部门备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程序,不视为加班。

第二十一条 加班按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一)工作日加班支付100元的加班报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200元加班报酬。

(二)申请加班的员工,可享受以下福利:

1.误餐费:工作日加班超过20:00以后;休息日加班在9:00之前到达并加班到中午12:00以后,记一次误餐费,误餐津贴为40元/次。

2.交通费:上午7:00以前到基金会;晚间加班至20:30以后,均可报支从基金会至住所的出租车车费;休息日加班,可报支从住所至办公地(来回)的出租车车费。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病假

员工请病假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 病假单必须由基金会指定的医院开出,经办公室主任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应由本人在当日上班前将病假单、病例、药费收据交回办公室主任,如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当天应用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

(二) 在外就诊或住院治疗(急诊除外),须事先经办公室主任和主管领导批准,否则病假单无效。

(三)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事假

(一) 事假须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和主管领导,并在返岗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均视为旷工。

(二) 事假不发薪。

第二十四条  年假

(一) 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 年休假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使用。如本人提出申请,但在年度内因工作原因未予休假,应给予补偿。

(四) 员工停职停薪期间不享有年休假。

(五) 已提出辞职申请或因违反基金会规定被辞退、除名的员工不再享有年度内未休年休假。

(六) 休假需有年度申请计划并在休假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门申请,由部门根据员工申请和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婚假

原则上凡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只享受一次婚假,其申请婚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以结婚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可凭结婚证书申请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国家规定晚婚年龄(仅限初婚)的员工,可另获七天的有薪婚假,但包括法定假日或公休日。

第二十六条  产假

(一) 女员工符合国家规定可申请产假,产假的时间及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照北京市女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二) 产前假及产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员工实行计划生育自愿流产或引产者,按北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办理请假手续,基金会给予三天有薪丧假。

第二十九条  上述假期,相互之间可独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丧假外,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