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管。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预算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预算经批准后,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经秘书长审批,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需经理事会讨论、审批。
第六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补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准确的确认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并监督各项收入能够准确及时的进入基金会的账户。
第十三条 对接受捐赠时,没有指定用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进入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四条 对接受捐赠时,设置了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进入限定性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做好实物出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九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包括直接用于项目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为保证基金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三条 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年度管理费支出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
第三十条 收入和支出要按预算和计划执行,做到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
第五章 支出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支出审批流程
(一)日常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和办公家具等采购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收齐汇总,上报审批;
(二)学习培训等,必须提前向秘书长提交专项申请报告,注明必要性、人数、费用预算等,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差旅费: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差计划,应注明出差地点、事由、时间、人数,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批;
(四)工资或奖金的支出:由基金会办公室核准每月考勤,财务部编制工资发放表,经批准后由财务发放;
(五)业务费用:业务费用包括业务交通费(含油费、保养费、过路费、搬运费)、快递费、礼品费及业务招待费,经批准的计划内业务费用由部门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审批。
(六)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基金会员工活动费用、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向秘书长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秘书长签署审核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以上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审批权限: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的一次性支出管理,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秘书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资金运作和投资的管理,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报理事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和投资属重大投资需经理事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务借款,按以上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三十五条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划分,财务人员设置应体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凭证;
(四)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登载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五)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六)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七)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八条 出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定期编制捐赠榜、资助榜;
(三)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四)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六)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八)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九)负责保管基金会秘书长印鉴章。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二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章 关联方交易
第四十八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等价的原则,确保关联方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商品;
(二) 基金会出资购买或向基金会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 向基金会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酬劳的劳务;
(四) 有偿代理;
(五) 有偿租赁;
(六) 基金会向关联人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八) 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 授权许可协议;
(十) 非货币性交易。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由基金会向关联人自然人和关联法人提供担保;
(二)关联自然人不得与基金会由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关联人员发放薪酬福利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在基金会全职工作的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薪酬福利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十三条 关联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关联人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与利益关联方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有利益关系的理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理事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所有关联交易信息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