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证书是基金会作为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年检和变更等事宜。
第五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六条 “证书”一般供以基金会名义对外签署重大捐赠协议、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 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办公室“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十二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办公室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不准携带印章到室外,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
(三)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新;
(四)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五)各印章均要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用印人应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单位、用印数,用印人、监印人签字;
(六)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并核查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